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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有这样一些权利
浏览次数:4850次 上传人:李岳松  发布时间:2005-7-8  www.hkfc.cn 打印 关闭
   
  纳税人,是国家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尊重。然而现实生活当中,有的纳税人往往对自己的“应缴税额”及“纳税日期”(即应尽义务部分)烂熟于心、记忆深刻。而对自己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却往往知之甚少,以致任其时效过期作废,这显然与我国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法制精神与理念不相符合。在此,笔者结合我国《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做如下提示:
  听证权 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因税收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时,有向税务机关提出听证的权利。但公民被罚金额须在2000元以上,法人和组织被罚金额须在一万元以上;提出听证的时间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3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如果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延误期限的,自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并须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
  复议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收工作人员因税收发生争议时,有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但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在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预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并且必须在收到由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天内申请取得。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使申请复议时效耽误的,须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并应得到复议机关的批准。
  诉讼权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或保全措施不服的,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前提是当事人须在接到相关文书(复议决定书、处罚通知)或执行、保全措施起15日内提起。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使提起诉讼时效耽误的,须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并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
   请求赔偿权 纳税人的财产在受到税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属《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时,受害人有请求获得赔偿的权利。其前提是请求人必须自税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2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适用“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权利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来源于--中国服装鞋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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